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联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3966号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沈阳联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联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