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展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3民初844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展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155号,全国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MA21DTA3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统一社会信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展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2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32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