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1执保37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财产保全费232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