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1执保340号
申请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1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