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欠付其劳动报酬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上诉人**提出**在工作中造成仪器损坏、未按图纸放线给其造成财产损失系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一并进行审理程序错误。且上诉人**的损害赔偿抗辩理由与**的追索劳动报酬之诉并非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亦不属于相同法律关系,即使上诉人**提出该项主张,也应另案诉讼,而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毕 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