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众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2)吉030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众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
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众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和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吉030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民终10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1、执行被执行人应该给付的运输、装车费及租金等金钱给付义务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返还货物,现经过强制执行已经将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对无法返还的货物申请执行人申请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计算,被执行人申请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因双方对核算的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此项执行申请无法执行,对此项执行申请可另案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302执8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