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181执5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68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
被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82553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1民终44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限。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