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35号之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度假区星辰大道日月湾商业街销售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34809173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96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款项人民币3311500.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裁判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届期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所地调查。已对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日期详见(2025)琼9006执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可以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琼96民终25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未销售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未出售的房产现已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年7月4日印刷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