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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04民初3484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经营者:刘某,男,1975年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与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经营者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7800元;2.判令本案保全费、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与两被告存在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关系。2021年,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某某地块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是工地负责人,两被告向原告租赁铲车,累计产生租赁费87690元。被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5万元,原告依被告刘某某要求向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发票。2021年9月30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明细证明》,确认尚欠原告37800元未付。此后,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重新开具购买方为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金额38000元的发票,并承诺结算后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完成开票,但两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且被告刘某某拒接电话、拒回微信等方式逃避债务。综上,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案涉项目的机械工程由其发包给被告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某根据项目情况与其结算,其已超额支付被告刘某某本项目工程款,其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其对被告刘某某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不知情,亦未授权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成立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无其授权人员签字或公司公章确认。综上,案涉款项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某某地块的机械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某某。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刘某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租赁铲车。2021年9月30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9月30日共产生租金87690元,已付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与被告刘某某自愿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刘某某出具的对账单能够证明租金总额87690元,已付5万元,尚欠3769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剩余租金37800元,但其自认微信聊天账号非被告刘某某实名认证,故无法证明聊天内容系被告刘某某本人的意思表示,故其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剩余租金37800元,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租金,其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某某,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刘某某与其成立租赁合同,对账单中亦未加盖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故被告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非案涉合同相对人,原告要求其承担偿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但其未提供支出凭证以及双方关于法律服务费承担的约定,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租金37690元;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743元,原告台州市路桥某某服务部负担2元;保全费398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要求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