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4民初56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