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民辖11号
原告:海南启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委会苍英村24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被告:海南衍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119亩A3栋4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原告海南启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衍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海南启轩实业有限公司诉称:一、判决五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7402.15元,逾期付款损失34819.9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372222.05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建材批发生意的。早在2020年6月起被告陆续从原告处采购各类PVC管材等水电材料,用于被告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长影环球100宝龙城S04地块的景观及室外综合管网工程水电材料。被告共计购买材料达到847201.34元,期间,被告分别用转账方式于2020年9月支付了151155.2元,2021年又分别支付了4笔款,共计支付了450129.2元,另通过私人微信向原告人员***支付了60000元。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337402.15元。2021年11月30日经对账结算,原告与被告人员***签订了《对账明细表》,确认了上述事实。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将长影环球100宝龙城S04地块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分包给了***。海南衍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施工合同》,将长影环球100宝龙城S04地块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是以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进行承包。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账明细表》有***的签名。而当时是由***先与申请人联系要货的,***派***在《对账明细表》上签名确认所拖欠的货款。因此,上述各被告应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688天/365*337402.15元*3.65%*1.5=34819.9元。至今被告尚对所拖欠的货款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秀英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海南启轩实业有限公司提交《材料买卖合同》载明甲方(购货单位):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供货单位):海南启轩实业有限公司;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其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属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秀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遂逐级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意见,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2024)粤民辖1105号民事管辖协商函,与本院协商解决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货物买卖而产生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金额属于基层法院受理范围,且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及专门管辖情形。秀英区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了答辩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余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均未应诉答辩,秀英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关系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且最高人民法院亦明确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已经开庭审理的,不得再行移送。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的除外。综上,秀英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秀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该处理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5民初955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