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民终12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形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14号底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形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告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形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晟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7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排期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形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形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夜班伙食补贴3,960元、2016年6月17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工资总额的25%补偿金18,000元;三航公司对前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记得是在三航公司指派的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没有看到用人单位的名称,形晟公司应与本案无关。三航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硬将***变为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没有兑现。2016年4月11日,***没有上班。***也没有看到岗位责任制度。
三航公司辩称,***与三航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形晟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于2017年4月18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1、三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00元,形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三航公司支付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夜班补贴3,960元,形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三航公司支付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的工资总额25%的补偿金18,000元,形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三航公司退还服装费280元,形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形晟公司退还***服装押金280元;对***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形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00元,三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形晟公司支付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夜班伙食补贴3,960元,三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形晟公司支付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工资总额的25%补偿金7,000元,三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形晟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为2,020元。形晟公司将***派遣至上海XX有限公司,因三航公司将保安业务外包给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将***安排至三航公司处工作。2016年4月13日***自书检查书,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三航夜班保安发生内横……结果相互摄照造很坏影响,为树沪杰公司形象,更好为三航公司服务,保证今后不睡岗,上班后不离岗、串岗,若再违背公司规定,无条件接受罚法……”。2016年6月16日,形晟公司以***在工作中多次违反保安员条例及驻点单位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公司决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另查明,***签字的《岗位责任制度》第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给予接受开除处分:……C、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脱岗、调岗、无班自行上班等行为……”。
形晟公司已按照仲裁裁决退还***服装押金280元。
原审审理中,***提供门卫值班记录本10页、2016年2月、4月至6月门卫值班安排表4页、不安全情况举报光盘1张、2017年4月18日***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信函1页、2017年6月20日信函、2015年9月、2016年2月、4月、5月、6月考勤表共计10页、2016年5月员工工资表1页、法律宣传资料2页、两份保安服务合同的第2页、2016年3月考勤表1页、银行交易明细1页、保安个人信息1页、长荡居委会、长荡派出所出具的2007年11月11日证明1页、农商银行电子回单1页、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1页、2015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1页、合发房银经纪人/分行行长申请书1页、***照片1页、2015年10月19日值班记录本照片1页、2017年1月26日信函1页、保安队长书写的范本1页、周某书写***存在违纪行为的草稿1页、中国移动通信通信明细1页、2016年4月24日函件1页、投诉举报纪5页、举报信5页、2016年8月1日至8月7日值班表;三航公司表示,与其无关,不予认可;形晟公司表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经原审法院审查,***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无涉,原审法院不作认定。形晟公司提供2016年6月16日公告、照片;***表示,从未见过,不予认可;三航公司表示,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对形晟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现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故对形晟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主张,2016年4月13日的检查书系在其领导的授意下,根据领导书写的范本抄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与形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形晟公司将***派遣至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将***安排至三航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因此***与三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要求三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自书的检查书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三航夜班保安发生内横……结果相互摄照造很坏影响,为树沪杰公司形象,更好为三航公司服务,保证今后不睡岗,上班后不离岗、串岗,若再违背公司规定,无条件接受罚法……”,可见2016年4月11日***工作期间确实发生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脱岗等行为,形晟公司根据***签字确认的《岗位责任制度》第四条第C项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予以采信。***虽主张该检查书系在其领导的授意下,根据领导书写的范本抄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就其主张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难以采信。因此,对***要求形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夜班伙食补贴3,96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曾有关于夜班伙食补贴的约定,且遭形晟公司否认,故对***要求形晟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夜班伙食补贴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工资总额的25%补偿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审法院前述认定,2016年6月16日***与形晟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需再支付***上述期间工资,***要求形晟公司支付拖欠上述工资的25%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形晟公司退还***服装押金280元,审理中***明确表示已收到形晟公司退还的服装押金280元,故原审法院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审法院遂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本案***系与形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自己在原审中提供的“2016年4月考勤表”为证,主张自己2016年4月11日自己不上班。对此,形晟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根据公司一方保存的“2016年4月考勤表”,该日***是上班的。经本院核对,两份考勤表中记载的考勤内容完全不同,均有员工、上报人签名;***提供的“2016年4月考勤表”中“本驻点合同岗位数”中,合计每月数以及实际产生数均被划去,而且人防部也没有署名;而形晟公司保存的“2016年4月考勤表”中“本驻点合同岗位数”中,合计每月数以及实际产生数均有更改,有人防部员工予以署名。考虑到上述两份考勤表均不能客观反映2016年4月的实际出勤,而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考勤表均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两份考勤表均不予采信。经本院核查,***在仲裁、一审中均没有提出过2016年4月11日不上班的理由,有悖常理。而且,2016年4月13日,***自书的检查书,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三航夜班保安发生内横……结果相互摄照造很坏影响,为树沪杰公司形象,更好为三航公司服务,保证今后不睡岗,上班后不离岗、串岗,若再违背公司规定,无条件接受罚法……”。***虽表示该检查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2016年4月11日没有上班,2016年4月13日应即提出该日其没有上班。据此,本院对***在二审中提出的其在2016年4月11日没有上班的理由,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在卷证据认定2016年4月11日***工作期间确实发生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脱岗等行为,并无不当。形晟公司根据***签字确认的《岗位责任制度》第四条第C项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要求形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夜班伙食津贴以及工资总额的25%补偿金,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的该两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系与形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形晟公司将***派遣至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将***安排至三航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因此***与三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原审法院对***要求三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