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乘某某诉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民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5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中交三航公司支付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夜班伙食补贴人民币3,9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是在中交三航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接受中交三航公司管理。***在职期间兢兢业业工作,却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确认***与中交三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交三航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夜班伙食补贴人民币3,960元。 中交三航公司辩称,***系上海A有限公司员工,与中交三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于2017年8月2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中交三航公司支付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伙食补贴3,96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中交三航公司支付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夜班伙食补贴3,96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上海B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为2,020元。上海B有限公司将***派遣至上海A有限公司,因中交三航公司将保安业务外包给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将***安排至中交三航公司处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与上海B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上海B有限公司将***派遣至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将***安排至中交三航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因此***与中交三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要求中交三航公司支付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夜班伙食补贴3,96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交三航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遂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