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乘某某与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形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1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形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三航(上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公司)、上海形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晟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形晟公司与***于2016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形晟公司尚需支付夜班伙食补贴及拖欠工资补偿金。三航公司应对上述支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形晟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根据在案证据,***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形晟公司根据***签字确认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称形晟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所称形晟公司尚需支付夜班伙食补贴、拖欠工资补偿金及三航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其理由原审已经详加阐述,不再赘述。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