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34035号之二
原告:上海虎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5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虎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虎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上海虎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虎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48元,减半收取计9,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24元,由原告上海虎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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