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执恢6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iv>
法定代表人:何永坤。
本院在执行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20执恢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燕明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李永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陆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