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4777号
原告: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