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7463号
原告:上海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周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山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周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