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专与上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2387号 原告:**专,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頔,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专与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楼,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工商登记年报、办公住所地照片,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