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949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兴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道福广社区桃花源路鼎***7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兢。
第三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兴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