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4民初517号

  原告: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善花,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才,男。
  被告: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利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 石  婷
  人民陪审员 庞世伟
  书  记  员 李  倩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