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517号之二
原告: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善花,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利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爱亦(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 石 婷
人民陪审员 庞世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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