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2801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雨沐晴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亨利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雨沐晴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亨利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108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款X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