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异27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雨沐晴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港二路28号6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亨利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盛路58号3栋1、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亨利智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4层4-07、4-08、4-2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女,汉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雨沐晴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内容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雨沐晴风公司)与四川亨利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内容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亨利智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川0108执2801号,申请人雨沐晴风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亨利智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内容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亨利智创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雨沐晴风公司称,申请人与亨利智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未实际出资,致使该案至今仍执行未果。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依法追加上述五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亨利智谷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共有五位,分别是第三人亨利智创公司、***、***、***、***,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13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7年9月26日。本院在执行雨沐晴风公司与亨利智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8)川0108执2801号,申请人申请追加亨利智谷公司的股东即第三人亨利智创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权行使方式之一,应当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授权性规定,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亨利智谷公司的股东亨利智创公司、***、***、***、***均为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时间为尚未到来的2047年9月26日,因此尚不能确定亨利智创公司、***、***、***、***届时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故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成都雨沐晴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亨利智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