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8执异23号
案外人:***,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雨沐晴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港二路28号6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亨利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盛路58号3栋1、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雨沐晴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亨利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8)川0108执2801号,案外人***对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