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民初23503号
原告:上海龙盼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龙盼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盼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龙盼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欣
书 记 员
杨 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