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7862号
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崧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29号。
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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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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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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