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7862号 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崧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29号。 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