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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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334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古墩路1899号A1幢9楼9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4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崧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225450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