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051号
申请人: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园区富联二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延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秋路9号。
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诉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9,294.30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99,294.3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惠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