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0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园区富联二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延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龙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璐,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50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下同)199,294.30元的财产。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99,294.3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小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