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斯泰欧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840号
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龙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恒,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烟台斯泰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6号世纪大厦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斯泰欧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