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2执35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上海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36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偿付上海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44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5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状况,***名下除牌号为皖HZXXXX长安牌车辆外,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状况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