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辖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嘉兴晟峰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巡商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被告嘉兴晟峰软件有限公司已无人员,无资产,无营业场所,是不适格的民事主体,不能作为判定管辖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嘉兴晟峰软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嘉兴市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被告嘉兴晟峰软件有限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不适格,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