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炼、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3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炼,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87W,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2幢6、7层。
法定代表人:冷铁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安区长逸路15号A幢1522室。
法定代表人:罗加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炼申请执行**、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施秉县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所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45.8元(含执行费2787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卜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