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3624号
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711911749。
法定代表人:罗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诚,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903-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8476864XT。
负责人:王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大林,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刘大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刘大林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丽珠
书记员  叶 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