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越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984号之二
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5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711911749。
法定代表人:罗家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震,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越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1号7号楼2单元13层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61275D。
法定代表人:黄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十八大街银基水世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6299380J。
法定代表人:刘宗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源,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11430E。
法定代表人介国庆。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西城北路南1号楼11层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4227347T。
负责人:**。
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越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补缴诉讼费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