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1民初87059号之一 原告:广东鑫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旅游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309X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070386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鑫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鑫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鑫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13元、保全费670.5元,由原告广东鑫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鑫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26.25元、保全费670.5元,多缴的案件受理费713.12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