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2执57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070386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块跨境电商产业园三期3栋GF区4层F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WUE68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2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1683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426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1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4年1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合肥跨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2执57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