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7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网络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625199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皓,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07038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漠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其应当于案涉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后两年即2021年10月15日前向北漠公司支付本案价款。但是从一审中北漠公司提供的《******绿郡项目3.2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条第1款约定内容来看,其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且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显示,2022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为3.7%。5年期以上为4.45%。所以,北漠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期和利率都错误,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上诉人北漠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北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朗福公司向北漠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250543.2元,以及该资金利息(以2505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漠公司与朗福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以最终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50%于实际竣工证书发出后的十二个月内无息支付,另50%于实际竣工证书发出后二十四个月内无息支付。 2019年10月15日,北漠公司与朗福公司签订竣工验收确认单,确认单上显示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同年11月12日,双方签署《工程预结算审定单》,确认工程结算审定价为5010864元。 北漠公司***公司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双方确认朗福公司需向北漠公司支付第二笔质量保证金,金额为250543.2元(5010864*5%)。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确认单、《工程预结算审定单》、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北漠公司与朗福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朗福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案涉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后两年即2021年10月15日前向北漠公司支付第二笔质量保修金250543.2元。而朗福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该笔质保金,同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北漠公司提出的朗福公司向其支付质量保修金250543.2元,并承担该笔质保金自2021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朗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北漠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250543.2元,以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9元,财产保全费1793元,共计4352元,***公司公司负担(该费用于判决生效后一并支付给北漠公司)。 本案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北漠公司就案涉工程款也与朗福公司签署了《工程预结算审定单》,双方签订的《******绿郡项目3.2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六条第4款约定,质保期为2年,保修金的50%于实际竣工证书发出后的十二个月内无息支付,另50%于实际竣工证书发出后二十四个月内无息支付。该合同中第二十条违约责任第1款虽然约定了朗福公司自逾期付款第31日起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这是针对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非针对质量保修金。故朗福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后两年至今未付清第二笔质量保修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朗福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250543.2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朗福公司的上诉意见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朗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上诉人朗福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