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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512号
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北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