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财保22号
申请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3层305室。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57746217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连桥社区盛和家园14楼1402-1406室。组织机构代码:91370921MA3LYXRN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
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套房产,保全价值150万元。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