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746217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5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62478118R。
法定代表人:王本时。
申请执行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82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50000元及利息,及承担执行费3650元、诉讼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等的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4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