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破申374号
申请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56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将(2022)浙0324执4089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324执4089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生效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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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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