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087号
原告: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金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阳,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俊玲,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岗。
原告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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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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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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