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霆峰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5174号之一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华,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真新新村街道万镇路********。
法定代表人:胡金亮。
上列当事人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长  顾敏华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樱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