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4民初4662号
原告:大庆新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街高端装备制造园一期A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21395911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新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亮秀路112号A座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7359115H。
法定代表人:阮安源,职务董事长。
原告大庆新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新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新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新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7元减半收取10694元,由原告大庆新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