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青路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643号
原告:上海中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建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