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2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3号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涂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管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中管公司提出因***工作能力不足且与同事相处不愉快,故要求与***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双方在充分沟通后,中管公司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向***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以及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填写员工离职单。***基于对中管公司的信任,认为双方就解除劳动的补偿已达成了前述一致意见,故签署了员工离职单。然中管公司言而无信,谎称***是自行离职,拒绝支付原先协商一致的代通金及经济补偿金。中管公司的行为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此外,中管公司拖欠***2019年6月3日及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计7,117元,应予以支付。
被上诉人中管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00元、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7,17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判决:一、上海中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6,206.90元;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然根据在卷证据,***在离职单上自行填写离职原因为协议(意)离职,其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该证据,故其要求中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系争工资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在仲裁中主张了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其对仲裁的该项裁决亦无异议。其现在一审中又新增了系争期间的工资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请求,确实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故一审法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并无不当。***若坚持,可以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