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18013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志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志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志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志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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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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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