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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4民初2227号 原告:支某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董某某,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支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2024年06月04日,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支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