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4民初2227号
原告:支某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董某某,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支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2024年06月04日,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支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